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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VS合法民间借贷
时间: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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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VS合法民间借贷

一、起
肖某诉称,范某以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肖某借款,后经结算,范某欠肖某2000000元(贰佰万元)未偿还,于2016年12月9日为肖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催要,范某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肖某要求判令范某偿还借款200000元(贰佰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范某辩称,肖某高息借款,范某早已还清了肖某的借款,欠条中的20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所打欠条是肖某强迫范某写的,不同意肖某的诉讼请求。

二、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范某向肖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对肖某要求范某偿还借款20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庭审中肖某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范某辩称案涉借据是肖某强迫其写的,20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肖某与范某二人长期合作放贷,案涉款项系用于放贷,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肖某未提交转账凭证,但因双方长期存在账目往来,案涉借款200万元的借据是双方经结算后,范某向肖某出具,且范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确为他人出借据的法律后果,故其辩称案涉借款20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范某偿还肖某借款2000000元。

三、转
范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撒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范某的辩护律师在上诉意见中提到以下观点:


首先,200万借据虽然是上诉人所写,但是200万借款并非事实,被上诉人妄图通过法院判决,来获取其非法利益。
具体事实: 2010年7月份,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合作向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放贷,上诉人范某从被上诉人处借款290余万元(此款项有转账记录证明),约定利息为月息6分。2010年到2014年间,上诉人范某陆续通过转账累计向被上诉人还款652万元,另外上诉人还以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名下小产权房子一套价值120万,和一辆宝马汽车价值50万,以物抵债,向被上诉人还款170万元。自此上诉人范某共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加利息,合计922万元。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处借款290多万,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累计共向被上诉人偿还本息合计922万元。以年息24%计算,上诉人已足额向被上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且有多余。2016年 12月9日,被上诉人肖某要求上诉人范某按照月息六分来还借款,通过计算本金利息后,扣除上诉人已经偿还的借款,以年息72%计算,让上诉人范某出具了二百万的借据。被上诉人索要的两百万元属于非法高息,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其次,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也明确了,是上诉人多次从其借款,后经结算,上诉人才给被上诉人打了200万元借据,在一审中上诉人认可从被上诉人那借款,但是按照国家允许的利率计算,上诉人不仅已经还清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而且是多还了近两百万的利息,为了证明该事实,在一审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从记录中能清晰的反映出上诉人已还清欠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现在双方的争议点是,超出法律认可的利息是否还需要还,这点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法院不支持年利息24%以外的利益,超过这个利息以外的利息,是非法律保护利益。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主张这200万借据是非法高利贷利息,而被上诉人争辩说是合法的本金和利息,这也是双方一审中争议的焦点,关于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可以查清楚的,只要双
方都提供同时期的借款还款转账记录,对于这两百万是否是合法利益就十分清楚了,而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个基本事实,简单的以上诉人是成年人,打了两百万的借据,就必须还,这显然和法律保护的宗旨相背离,法律应该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是只要形式合法就判决其是合法利益,恰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情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现在是被上诉人只有借据,没有转账凭证,妄图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其非法的利益。


最后,一审法院仅依据200万元借据就判令上诉人应当还款,其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在当前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然按照月息6分来计算利息,通过利滚利以及虚增借贷金额等手段,并意图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其非法利益。其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转账记录和出示原始借条,目的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其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据是无效的,而且是自始无效。

 

四、合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采纳了辩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撤销本案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