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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十大绝招让老赖哭晕在厕所
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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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律师|十大绝招让老赖哭晕在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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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老赖,是指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找各种借口、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大肆举债,以致欠债不还,严重丧失信用的债务人,包括企业老赖和自然人老赖。
有些老赖,有钱但就是不还给你,欺软怕硬,吃定你不能拿他怎么样。
也有些老赖,明明企业在正常经营甚至处在盈利状态,但是企业银行账户上就是看不到存款,既没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也没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自以为就算法院强制执行也执行不到他的财产。
还有些老赖,经营场所人去楼空,其实兜里有些钱但是由于负债实在太多怕一还就都得还,所以干脆都不还了,面对众多债权人的催讨,随时可能出逃,对付这种老赖,必须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老赖的类型不止上面这些,此处就不一一罗列了。
如何对付老赖,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这是一个涉及法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领域知识、技能、经验的课题。
接下来,由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教你绝招。

【绝招一:财产保全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为了避免胜诉后执行不到财产,在提起诉讼/仲裁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或通过仲裁机构移送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处分、损毁。

适用对象
各类债务主体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适用阶段
提起诉讼/仲裁之前,或诉讼/仲裁审理过程中

主要好处
1.如果成功保全到财产,则可以在官司胜诉后直接申请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以实现债权,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出现;
2.如果成功冻结债务人的大额资金或查封、扣押了其主要运营车辆,可使债务人瞬间陷入资金流困境或经营困境从而心理优势大为削弱,债务人可能在寝食难安、心急如焚之下主动偿债和解;
3.财产保全范围极广,不仅包括货币资产、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例如股权(股票)、债权(债券)、基金、知识产权、保险理财产品等等;
4.如果暂时未成功保全到财产,至少可以冻结并监控对方账户,一旦有资金进入被冻结账户,可防止资金流出,至少使得债务人无法任意使用该等账户。

主要成本
1.财产保全申请费(预交,胜诉后由债务人承担);
2.保全担保费用及暂时用于担保的财产(诉前保全的担保财产一般需要与保全标的等额、诉中的一般不超过30%),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也可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还可以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担保(只需收取少量费用,可诉请胜诉后由债务人承担);
3.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需花费时间、人力、物力成本,但找不到也可以申请;

主要风险
1.有可能保全不到财产;
2.如果官司败诉,保全申请费得自己承担;
3.如果保全被认定为错误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难点
需要提供债务人可供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线索,尤其是非货币性资产、财产性权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

注意事项
1.申请财产保全时尽量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顺利保全到财产;
2.如果要求法院保全未登记于债务人名下但确实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3.财产保全有期限,务必在每次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标的举例】
被告/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财产,及有证据证明或持有人认可实际由被告/被申请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
1.货币资产,如存款、现金、理财产品;
2.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支票、汇票、提单、仓单;
3.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
4.动产:例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
5.财产性权利:等债权、股权、投资收益权、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

【绝招二:追加被告(或直接列为被告)】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将案外债务人追加为诉讼的被告,或者起诉时直接将多个债务人列为被告。

适用对象
对争议债务负有连带、按份、补充赔偿/补偿等共同清偿责任的各类债务主体。

适用阶段
诉讼程序,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也可以一开始就同时起诉多个债务人

主要好处
1.多一个被告,胜诉后就多一个被执行人,等于多一份实现债权的保障
2.财产保全也可以同时针对多个被告采取,增大了保全到财产的概率;
3.原来的被告赖账的信心可能瞬间被削弱甚至丧失,以致主动偿债求和解;
4.可以在一个诉中解决与多个被告之间的争议以节约诉讼成本。

主要成本
1.被告不止一个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采用普通程序,审限相对简易程序更长;
2.案件受理费(预交,胜诉后由债务人承担)比简易程序多一倍;
3.举证质证工作增加。

主要风险
1.如果欠缺必要证据,追加申请可能被驳回;
2.如果存在无法邮寄送达的被告,需要采用公告送达,将导致审理期限被延长,不过可以通过撤回对无法送达的被告的起诉来解决;
3.多一个诉讼对手,败诉风险可能相应增加。

主要难点
1.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多个被告对同一个诉中的债务存在连带责任或者按份共同责任;
2.需要掌握各被告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送达地址信息。

注意事项
1.必须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仅限必要共同诉讼,即多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
3.针对无法送达文书的被告,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或者撤回起诉的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主债务人是企业,其拥有分支机构
可以将该企业的分支机构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主债务人是企业,其在债务发生后分立
可以将分立后的企业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3——主债务人是企业,其在债务发生后出资与第三方设立新企业
可以将新企业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4——主债务人是公司,其股东、高管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可以将该股东、高管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5——主债务人是一人公司
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6——主债务人是公司,股东存在出资瑕疵
可以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完成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情形7——主债务人是合伙企业
可以将全体合伙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8——主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有人退伙
可以将该退伙人及全体合伙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该退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9——主债务人是联营体或联营一方
可以将联营各方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10——主债务人是联营体或联营一方,债务发生后有主体退出联营
可以将该退出方及联营各方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11——主债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将投资人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情形12——主债务人是个体工商户字号
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被告,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情形13——主债务人是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系因承包经营生产而生
可以将其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情形14——主债务人是自然人,合同债务未约定为个人债务
可以将其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情形15——侵权之债,主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将其监护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16——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直接抚养一方无力单独承担责任
可以将不直接抚养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17——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
可以将受益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

情形18——债务人死亡后有遗产、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可以将接受遗产或遗赠的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接受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19——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人
可以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情形20——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
可以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1——因网络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监管义务
可以将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2——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侵权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可以将侵权人和教育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3——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可以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4——债务存在保证人的
可以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按份或一般保证责任。

情形25——因共有物侵权、共有物的处分和维护产生的债务
可以将所有共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6——因共同侵权产生的债务
可以将全部侵权人(包括直接实施及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7——发包人起诉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形28——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致人损害的
可以将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形29——证券持有人因证券发行校准决定被撤销而起诉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的案件
可以将保荐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30——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可以将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交强险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依法承担各自责任。

【绝招三:追加被执行人】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将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适用对象
对被执行人负有连带、按份、补充赔偿/补偿等共同清偿责任的部分债务主体。

适用阶段
执行阶段,执行立案受理之后、终结执行之前提出。

主要好处
1.增加了清偿债务的主体,增大了实现债权的概率;
2.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
3.原被执行人赖账的信心可能瞬间被削弱甚至丧失,以致主动偿债求和解。

主要成本
1.追加被执行人后,可能需要查明新的案件事实,导致执行程序被延长,增加了时间成本,并且可能需要垫付一定的费用(例如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垫付的司法审计费用);
2.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寻找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主要风险
1.如欠缺证据,追加申请可能被驳回(如被驳回,可另行起诉);
2.如执行后被追加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认定为追加执行错误,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主要难点
1.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或者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2.需要提供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注意事项
1.务必在法院终结执行之前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2.对于需要查明新的案件事实的,恰当运用司法鉴定等手段。

【法律依据】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将分立后的企业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4——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将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形5——被执行人为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可以将参加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情形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情形7——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8——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将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9——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可以将该一人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绝招四:债权人代位之诉】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将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主体作为被告,要求其向自己清偿债务而提起的诉讼。

适用对象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主体。

适用阶段
通常在强制执行未能完全实现债权(包括申请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被驳回)的情形之下提起。

主要好处
1.胜诉后,可直接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以弥补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不足,利于实现债权;
2.可要求判令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主要成本
1.主债权债务案件的诉讼成本;
2.寻找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的次债务人的有关信息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
3.前期垫付费用成本。

主要风险
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可能败诉,败诉后将自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主要难点
1.需要找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的次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及有关债务信息的证据,这可能需要债务人的配合(执行阶段法院会要求债务人报告财产);
2.须证明主债权成立且数额确定,这通常需要经过诉讼/仲裁的裁判文书加以确认,或者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认可主债权。

注意事项
1.主债权必须成立且数额确定(包括债务人和次债务均认可债权、已经法院或仲裁确定);
2.必须是主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实现;
3.次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例如未提起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措施)。
4.次债务人只在其到期债务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合同债权,致使无法及时全面清偿债务。
情形2——债务人放弃到期侵权债权,致使无法及时全面清偿债务。
情形3——债务人放弃由他人代持的不动产、股权。

【绝招五:债权人撤销之诉】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低价转让财产从而损害了其偿债能力的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

适用对象
以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及其行为相对人。

适用阶段
一般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之后,或者对债务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之后提起此类诉讼。

主要好处
1.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恢复,以便胜诉后实现债权;
2.可在一定程序上削弱债务人的心理优势,利于促使其主动偿债;
3.可要求判令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主要成本
1.垫付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
2.寻找债务人损害偿债能力行为的线索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

主要风险
如果败诉,需要自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主要难点
1.除非努力查找、打听,否则难以发现此类线索;
2.需要证明债务人的此类行为着实损害到其偿债能力。

注意事项
必须在撤销权的法定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且从行为发生时起不超过5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情形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情形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绝招六:申请拉黑被执行人】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申请人民法院将未完全履行尤其是完全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适用对象
经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债务主体,尤其适用于有较强贷款需求、常四处出差、有高消费习惯的债务人。

适用阶段执行阶段主要好处
拉黑后,多部门将对债务人施以联合惩戒,使其陷入各种不便之中,有利于促使其早日主动履行债务。

主要成本
花费少量时间和精力。

主要风险
拉黑之后也不一定能很快实现债权,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主要难点


注意事项
拉黑债务人一段时间后,对方可能找你协商和解要求你申请法院移出黑名单,移出之后就很难再要求拉黑,届时应慎重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情形2——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情形3——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情形4——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情形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情形6——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绝招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以期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

适用对象
公司型债务主体,尤其适用于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财产保全措施未能保全到财产的债务人。

适用阶段
可不经诉讼仲裁直接申请,也可在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未能保全到财产或者执行终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

主要好处
1.在债务人确实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避免债务人所剩无几的财产被股东、控制人私下瓜分或用于对其他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2.在债务人实际有偿债能力但故意逃债的情况下,申请宣告破产将给其造成巨大压力,债务人如果想要维持公司的存续将不得不偿还债务。

主要成本
1.若果真进入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可能需要花费较长时间;
2.需要有专人跟进。

主要风险
1.如果债务金额不大,或者逾期不久,法院很可能会拒绝受理申请,或者受理后驳回;
2.个别法院会对债权凭证及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证据的可信度要求较高,比如要求经过生效判决或裁决确认甚至要求执行终结未能实现债权时再申请;
3.如果债务人对债权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将驳回申请,要求先经营诉讼/仲裁。
4.如债务人确实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只能够获得部分清偿,且耗时较长。

主要难点
需要提交可信的债权凭证及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辅助证据,且债权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

注意事项
1.提交的债权凭证应当具有高可信度,例如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合同、还款承诺、欠条)或裁判文书;
2.债务逾期期限不能过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债务金额较大,逾期超过半年,且债务人没有进一步的偿债计划。
情形2——债务人因债务逾期,同时被多个债权人追债。
情形3——债务人普遍拖欠员工工资。
情形4——债务人的负责人失去联系。
情形5——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绝招八:刑事举报/控告】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依法向公安部门检举债务人及其股东的犯罪行为,或者以受害人的身份控告债务人的犯罪行为,以期在刑事程序中实现债权。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公司股东/高管、企业合伙人/高管,涉嫌合同诈骗罪而且拒不偿还债务的各类债务主体。

适用阶段
一般用于未经过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下采用,否则极可能被公安部门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

主要好处
1.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既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继续危害社会;
2.刑事检举控告一旦被立案受理,债务人或其负责人将被限制出境,即限制了共跑路的可能性;
3.比单纯采取民事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更大。

主要成本
1.需要搜集、准备较为有力的证据;
2.因难度较大,律师费可能相对其他途径更高。

主要风险
1.如果债权人自身也涉嫌违法犯罪并且有证据被债务人掌握,则债务人很可能进行报复性检举控告;
2.如果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公安很可能不会立案。

主要难点
1.需要寻找有关主体涉嫌犯罪的有力证据,进而让公安立案,这点可能会很难;
2.想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尽可能实现债权,必须有专人跟进。

注意事项
1.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可以错告,但绝不可诬告;
2.在与对方的交涉尤其谈和解过程中尽可能避免留下于已不利的证据(包括说出不利于己方的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债务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债务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

情形2——债务人涉嫌挪用资金罪
债务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情形3——债务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债务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情形4——债务人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债务人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债务人是单位的,也可成立该罪。

情形5——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债务人是单位的,也可成立该罪。

情形6——债务人涉嫌集资诈骗罪
债务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巨大的。

情形7——债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债务人涉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绝招九:申请限制出境】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或其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的行为保全措施。

适用对象
有可能跑路的债务人,或者经常或近期有出境需求的债务人尤其是外国人或外资企业的负责人。

适用阶段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执行阶段,审判阶段也可适用。

主要好处
1.防止债务人或其负责人逃出境外而影响案件的调查甚至债权的实现;
2.可使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给其制造压力,促使其尽快偿还债务。

主要成本
搜集能够证明债务人过往信用不佳的证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财、物力和时间;

主要风险
如果在诉中申请限制债务人或其负责人离境,而最后败诉,可能需要就错误申请限制离境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主要难点
1.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或其负责人近期可能出境,例如其持有护照;
2.需要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债务人或其负责人出境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调查,或者债务的清偿(证明其一贯信用不良,出境完全可能是逃避债务)。

注意事项
提出申请之前应审查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现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适用情形举例】
情形1——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负责人是外国人。
情形2——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负责人系持有护照的中国人。
情形3——债务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持有护照
情形4——债务人多次被债权人起诉,一贯信用不良。

【绝招十:强力曝光】
威力指数:★★★★
成本指数:★★
风险指数:★★
难度指数:★☆

概念
通过各种途径将确认债务人失信事实的裁判文书及有关证据公布于众,或者以公开地方式进行讨债,例如在债务人办公室或住所周边举牌、拉横幅讨债。

适用对象
各类不诚信的债务主体,尤其适用于爱面子的债务人。

适用阶段
诉前、诉后均可,最好在判决胜诉甚至强制执行未能实现债权之后再使用。

主要好处
如曝光力度足够,将对债务人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

主要成本
1.要控制曝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需要有法律人士协助;
2.要使曝光达到一定强度,需耗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主要风险
1.如曝光的内容失实或措辞不当,或者曝光了与案件无关的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可能沦为债务人索赔的把柄;
2.在债务人办公室或住所周边举牌、拉横幅讨债可能引起群众围观影响交通,也可能引发与债务人的肢体冲突。

主要难点
1.需要谨慎把握曝光的内容以便控制风险,注意措辞,不确定的事项勿使用确定性表述;
2.需要把债务人欠债不还的违法信息曝光到其熟人圈中存在难度。

注意事项
要确保曝光的行为确实是违法行为,所述内容真实,措辞适当,要避免过多曝光他人隐私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曝光途径举例】
途径1——各大全国性论坛及本地论坛,例如天涯、猫扑。
途径2——大型社交媒体,例如微博、微信、QQ。
途径3——线下社交圈,例如在对方交易伙伴、亲戚、朋友、同事、前同事之间口口相传。
途径4——线下举牌、拉横幅等形式公开讨债。

【结语】
从实践来看,尤其早几年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债权人恐怕为数不少,究其原因,除了法院案多人少、查控手段有限、对老赖的惩戒力度不够之外,讨债手段单一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许多债权人甚至包括部分律师,在讨债时一心把重点放在研究举证质证上,在具体的法律措施方面单纯只知道起诉债务人,等胜诉后再去申请强制执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追加被告、追加被执行人等更多的措施。
建议各位读者朋友收藏本文,今后如果需要讨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本文介绍的“绝招”,最好能打出一套“组合拳”,争取让老赖哭晕在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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