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

精选好律师 助您法律无忧

法律知识

- 扫一扫微信咨询 -

多位律师在线,三重认证

微信咨询,方便快捷

律师抢答,3分钟100%回复

语音回复更真实,更有针对性

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与韦某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
时间: 2021-04-01
浏览次数:968
分享到:

案号:(2017)新40民终1544号
1)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1日,被上诉人韦某荣在上诉人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喷染车间从事厂棚的梁焊接工作时,因吊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使钢梁与立柱对接缝断裂引起钢梁大幅摆动导致等待作业的原告坠地受伤,韦某荣于2016年10月向察县劳动争议忡裁院申请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30日察布查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6)察劳仲案字第04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韦某荣的仲裁申请。为此韦某荣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判观点
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锡源鑫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韦某荣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于2005年下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审基于以上条款,确认了上诉人锡源鑫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韦某荣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韦某荣是否受锡源鑫业公司的管理遵守锡源鑫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锡源鑫业公司分配的工作和服从锡源鑫业公司的人事安排,成为锡源鑫业公司的成员,从锡源鑫业公司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就成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根据被上诉人韦某荣提供的证人陈述来看,韦某荣于2016年6月9日与三位工友到被上诉人处为被上诉人安装钢棚钢棚安装完毕后韦某荣及其工友的工作任务也即完成,并不参加锡源鑫业公司的其他任何业务工作,也不享受锡源鑫业公司的保险、福利等待遇,锡源鑫业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韦某荣,因此,本案中韦某荣的工作性质是按照锡源鑫业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属于雇用性质,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2项的规定。另外,依据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三份领款单也可印证,被上诉人韦某荣与上诉人锡源鑫业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3)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本案中,劳动者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服务,属于雇佣关系,而不适用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