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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与债权债务关系及行政处理
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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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与债权债务关系及行政处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遇到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将营业执照予以注销的情形,造成事实上的主体资格灭失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状况。现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主体资格系公司(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罚款这一财产罚为例,就行政处罚罚款与债权债务关系及行政处理作一分析,从而解决主体资格灭失如何履行已生效罚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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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否属于债权

罚款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罚款,属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和公司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罚款是行政机关的权利(债权),而公司缴纳罚款就是向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债务),从而形成行政机关和公司间的特殊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从字义看,行政机关的罚款虽然不属于破产债权,但“下列债权”表述却进一步确定罚款属于债权(相对的,即企业的债务)。不过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罚款应属于普通债权,在清算时,只是民事责任和罚款承担、缴纳顺序有先后,即公司应先承担清偿民事债务,继而再承担缴纳罚款债务,但罚款在公司债权债务清算范围之内毋庸置疑。另外,在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为特殊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偿时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如何预防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注销主体资格

当事人在因违法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后,因不想缴纳罚款,就千方百计逃避缴纳罚款义务,将营业执照注销就是其常用手段之一,认为主体资格都注销、没有了,自然无需缴纳罚款。其实,在公司受到罚款处罚后,为预防未缴纳罚款义务而注销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可以将公司受罚款处罚未履行情况通报、共享给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进行核实。如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债务)从而造成实际清算未完成,则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也就是由公司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从而清算完成、申请注销或者公司主体资格继续存续。同时,根据登记机关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有正在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适用,可排除公司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仅作出承诺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的情形,有行政处罚的只能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清算完成后申请注销。另外,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已注销公司如何恢复履行主体资格

因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原因,可能出现当事人未缴纳罚款却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当事人已经注销营业执照,已无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主体。此时,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请登记机关因当事人涉嫌注销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清算报告)进行查处,登记机关如认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可依法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则当事人的公司主体资格恢复,公司继续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申请注销时债权债务清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可参照以上情形处理。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法总则》中属于自然人范畴,对其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期间发生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使注销营业执照后其个人或者家庭亦应承担缴纳罚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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