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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防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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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执法行为,近日,山东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关于严防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对实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严格执行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原则上由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受案登记,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提级管辖的除外。对事实清楚,不需调查即能够当场判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通知并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同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受理;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内部各警种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提交本级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调查认为是经济纠纷,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难以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办案部门、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经县级公安机关集体研究后,仍无法就案件性质作出结论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研究决定。


来源:人民公安报

文字:张 瑜

编辑:尹俊平
审核:朱国富  李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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